公告日期:2026-04-2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 2025 年度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开展全程监督与履职评估,现将监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所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2 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席合
伙人为杨晨辉。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150 人,注册会计师 887 人(其
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承担公司2025 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聘请费用合计 95 万元。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内容及情况
(一)资质与胜任能力监督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证券期货执业资格、质量管理体系、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从业人员资质、有色金属行业审计经验、诚信记录等进行持续核查,确认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与合规执业条件,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与内控审计工作需要。
(二)独立性监督
审计委员会持续关注大华所及项目团队的独立性情况,通过独立性声明核查、业务范围审查、关联关系排查等方式,确认大华所在审计期间严格保持形式上与
实质上的独立,未发生任何影响独立执业的情形,未提供禁止类非审计服务,符合监管与执业规范要求。
(三)审计过程与执业质量监督
审议审计计划与风险领域,督促审计机构聚焦收入、存货、成本、固定资产、内控有效性等关键事项执行充分审计程序。
全程监督现场审计实施,跟踪审计进度,复核审计证据与工作底稿,对重大会计处理、审计判断及调整事项进行审慎审议。
督促审计机构按时完成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专项核查工作,确保审计意见客观公允。
(四)审计沟通与协调监督
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组织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大华所开展多次沟通,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审计机构就审计发现、风险提示及管理建议及时反馈,推动问题整改与管理提升。
(五)审计收费公允性监督
审计委员会对 2025 年度审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定价合理性进行审核,确认审计费用基于审计工作量与市场公允水平确定,定价合理、程序合规,不存在异常或显失公允情形。
三、总体评价
经全面监督与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5 年度执业过程中资质合规、独立公正、程序规范、勤勉尽责,能够有效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信息披露要求。
审计委员会已切实履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全流程监督职责,监督程序合法合规、监督结果真实有效。同意以本次监督结论作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提请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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