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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8 15:32:31 股吧网页版
滨化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政编码:
100022

5/9/10/13/17F Broadcasting Mansion, No.14AJia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五月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因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公司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滨化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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