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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3 11:41:56 股吧网页版
滨化股份:滨化股份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 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总裁直接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裁(总经理)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总裁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管理

第一节 投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
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开发项目;向已投资的公司(企业)增资;

(二)收购其他公司(企业)的股权、参股其他公司(企业);

(三)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等生产经营性目的而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所述投资行为的,视同公司进行投资,适用本制度。

第二节 投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章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股东会对以下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未达到以上股东会审批权限的以下投资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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