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4 21:48:13 股吧网页版
滨化股份:滨化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4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6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
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2026年 4月 13日 14时 30分,本次股东会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69号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3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于本次
股东会过程进行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持有
547,852,705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
1

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7.4560 %(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经通商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
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投票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547,852,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7.4560 %(已剔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4.2 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