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
第四条 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
(一)董事长设定基本年薪。董事长的基本年薪为人民币 109 万元~306 万元
(税前),分十二个月逐月平均发放。如公司拟对董事长的基本年薪进行调整,则
由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拟订方案报董事会审议,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内部董事的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三)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12 万元(税后)。如公司拟对独立董事津贴进行调整,则由董事会拟订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五)外部董事暂不发放津贴。
第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行使《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发放
第七条 董事的薪酬、津贴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计算;其他董事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自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之日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条 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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