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共创二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或“公司”)“共创二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创二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创二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利益共享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鼓励长期服务,形成股东、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引导持有人将自身行为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
标保持一致。
(四)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符合上述标准的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将从中筛选出最终名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等。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159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超过 9 人,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15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36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 36 个月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
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5、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8,685.42 万元,份额上限为 18,685.42 万份,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4,305.3948 万股。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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