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要求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等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关联方直接发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直接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未形成有效解决前,不得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公司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明确具体的结算期限,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以交易的真实、公允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八)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且关联方不及时偿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并减少对关联方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关联方的
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往来资金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职责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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