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与个人履职情况和能力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2. 坚持激励与约束原则,以落实职责为重点,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权责对等,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发展活力。
3. 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完善薪酬监管体制与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政策,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向董事会提出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负责具体执行薪酬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的年度薪酬标准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主要职责、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当年年度绩效考评确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薪酬 20 万元/年(税前)。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任有实际工作岗位职务的,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职务与级别依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有实际工作岗位职务的,领取固定薪酬 20 万元/年(税前)。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工作职务,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追索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公司有权追索扣回其相应薪酬:
1.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重大违规决策;
2. 因履职不当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3. 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未履行风险管控职责,导致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5. 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
第十四条 薪酬追索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
第十五条 薪酬追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奖金或长期激励收益;取消未支付的薪酬或激励计划权益;要求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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