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设一名总经理和若干名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经理短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的工作。副总经理短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临时负责。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书面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在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 1 名副总经
理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理人员。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
(九)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议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