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与个人履职情况和能力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2. 坚持激励与约束原则,以落实职责为重点,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权责对等,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发展活力。
3. 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完善薪酬监管体制与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负责制定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调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 20 万元/年(税前),按月发放。除此外,不参与公司的绩效奖金分配和中长期激励计划等。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含下属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含下属公司)领取薪酬,亦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 20%部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止付和追索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则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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