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事宜,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由计划财务部牵头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或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十条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且任何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有权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
(四)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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