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全资、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与业务需要相关且与业务规模匹配;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审核:对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及核实,并呈报公司首席执行官审核;
(三)审议: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或根据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与担保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必须经公司合规法律部审核同意。担保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等;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反担保合同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签订。
公司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四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由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申请或建议。
根据前款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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