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强化对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两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不存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5.2 相关要求;
(八)公司至少须有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最近三年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公司关联方任职的人员;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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