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报告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是否有效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有无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1.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期货”)、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紫金”)、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国际”)、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上海盛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子公司均涵盖下属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以及控制活动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核控制。
(1)内部环境
1)治理结构
作为境内外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致力于维护和提升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设有独立董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并不断健全、完善合规风控制度和内控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
2025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召集、召开股东会,股东会的通知方式、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公司对第六届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能够根据公司《章程》,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会议决议合法有效。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审计等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职责,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事项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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