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6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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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释 义 ......3
第二部分正 文 ......5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2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4 发行人的设立 ......10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6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7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8 发行人的业务 ......12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10 发行人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13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15
14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
16 发行人的税务 ......16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16
18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19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7
20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21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18
22 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8
23 结论 ......1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435,000.00 万元的可转换为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其他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的要求,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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