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分配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上
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股份”或者“公司”)战略目标落实落地,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办法》《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经理层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细则》《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报酬发放暂行办法》,结合际华股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际华股份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其中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释义
1.集团公司、控股股东:指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2.公司、际华股份:指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
3.公司领导人员:指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四条 总体要求
1.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制度体系,实现际华股份薪酬策略、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增强市场竞争力。
2.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兼顾,建立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的薪酬考核机制。
3.坚持分类施策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结合行业和企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体现要素差别,建立有高有低、能升能降的分类差异化薪酬考核机制。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即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一般为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
绩效薪酬和经营业绩挂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水平的 60%;
中长期激励和经营业绩挂钩,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赋权等,其中集团公司对际华股份领导人员设立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薪酬收入。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独立董事报酬按照《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报酬发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鼓励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
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不断丰富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赋权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
货币性收入:
1.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2.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3.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公司领导人员不得领取取暖费、个税返还、集团内专项奖励等。对违规领取薪酬、津贴补贴、奖励和福利等收入的,应按规定给予追回违规所得等相应处理。
第三章 薪酬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均须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其任期内薪酬
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各年度薪酬×百分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分布在0-1之间。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强化薪酬业绩联动
1.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业绩完成值低于上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下降或不得增长;
2.当年由盈转亏、减利增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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