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6-01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际华集团”)于 2025 年 8 月
9 日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9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岭先生、袁海黎先生、段银海先生、何华生先生、容三友先生、邱卫兵先生、彭长清先生、吴同兴先生、夏前军先生,刘改平女士、邓晓霞女士、王静疆先生、马建中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际华集团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 年至 2019 年,际华集团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2,997,624,845.12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 2021 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
团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3.60%、6.51%。
综 上 , 际 华 集 团 2018 年 至 2021 年 年 度 报 告 分 别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5,098,495,638.15 元 、 2,997,624,845.12 元 、 550,776,959.10 元 、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 2,980,144,144.24 元、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3.60%、6.51%。同时,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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