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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12-22 15:52:05 股吧网页版
601727:沽

公告日期:2019-11-29

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104条认可的香港集体投资计划)

(股份代号:00405)



管理

公布

关连方交易

有关员工宿舍的租赁协议

本公布乃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8.14、10.3及10.4段作出。

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项目公司(由越秀房产基金间接拥有98.99%权 益)的一间分公司与越秀地产附属公司就员工宿舍作为其若干酒店员工的住宿订 立为期三年的分租。员工宿舍分租构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8.5段项下越 秀房产基金的一项关连方交易。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越秀房产基金将须自员工宿舍分租开始日期(即 二○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确认员工宿舍分租为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 则,订立员工宿舍分租将视为越秀房产基金的一项资产收购(犹如其适用于越秀 房产基金),并将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规定,按员工宿舍分租于租期 内应付租金总额的现值确认员工宿舍分租的价值。

由于员工宿舍分租于租期内应付租金总额的现值(即约人民币29,931,000元)不 超过越秀房产基金资产净值5.0%,管理人认为,员工宿舍分租毋须经基金单位 持有人批准,并仅须遵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8章及第10章的申报及公布 规定。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认为,员工宿舍分租乃:(a)按公平 磋商并于越秀房产基金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b)与越秀房产基金的投资 目标及策略一致;(c)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d)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越秀房产 基金、基金单位持有人及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整体最佳利益。

背景

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通函,内容关于越秀房产基金收购广州国际金融中心(「广州国际金融中心收购通函」)。除本公布所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广州国际金融中心收购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广州国际金融中心收购通函所披露,越秀房产基金(透过项目公司)已雇佣几百名员工经营酒店及服务式公寓并就此提供服务(统称为「酒店员工」)。管理人已申请而证监会已授出对严格遵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7.5(c)段的豁免,以便项目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将获准雇佣雇员从事有关酒店及服务式公寓的若干经营活动。

员工宿舍分租

项 目 公 司( 由 越 秀 房 产 基 金 间 接 拥 有 9 8 . 9 9 %权益)的分公司(「分公司」)为部分酒店员工提供位于酒店及服务式公寓附近的住宿(「员工宿舍」)。该等员工宿舍一直以来并非越秀房产基金所拥有的物业,而是由分公司自并非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业主」)处租用,八年期租约,将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到期租赁」)。到期租赁项下的现时租金每月约为人民币85.2元╱平方米。为使酒店员工可继续居住于员工宿舍内,分公司联系业主续签到期租赁,但从业主处获悉,其更倾向于将员工宿舍所处的楼宇第5至32层(「楼宇」)租赁予单一租户。员工宿舍占楼宇总建筑面积的约54%。

经有关讨论后,业主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与越秀地产的一间附属公司(「越秀 地 产 附 属 公 司 」)就 楼 宇 第 5至32层签署租约,随后,越秀地产附属公司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同意将员工宿舍分租予分公司(「员工宿舍分租」)。越秀地产附属公司根据其与业主的租约应付的租金每月约为人民币103元╱平方米。

员工宿舍分租的详情如下:

分租方 广州越秀星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即越秀地产附属

公司)

分租承租方 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四季酒店分

公司(即分公司)

员工宿舍 中国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城路2-1号17至31层

员工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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