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于2026年4月29日经公司董事会六届四次会议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阅及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向董事会报告其审查结果及提出建议,审核委员会亦负责审阅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报表,并检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酬金等事宜。
第一条 成员
审核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委任。
审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并全部由非执行董事担任。
审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审核委员会超过半数的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受聘担任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事项发生(以较后日期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在该公司的合伙人资格撤销;
(二)其在该公司的财务利益终止。
第二条 主席
审核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并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第三条 秘书
审核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当审核委员会秘书缺席时,出席审核委
员会会议的成员须选出另一名人士担任秘书。
第四条 议事方式及法定人数
审核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会议次数
审核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核委员会主席可以应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的要求召集会议。
第六条 出席会议
审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应当亲自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核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审核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
审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与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及总审计师,在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一次会议。
审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审核委员会秘书应当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审核委员会主席担任召集人。
审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非获审核委员会所有成员同意,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审核委员会所有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审核委员会主席拟定。
第八条 会议记录及决议
审核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会议上所有经考虑及决定的事项。会议记录也必须包括审核委员会任何成员提出的任何关注事宜,并将会上表达的异议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审核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在每次会议开始时,审核委员会秘书应确认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并作记录。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必须在审核委员会审议任何与其本人或关联人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决议案时,放弃投票,且不计入法定人数内,除非该成员在相关交易中产生利益的原因是为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承担责任或义务等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
审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七天内分别发至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记录存档。会议记录在签署作实后,应当报送董事会全体成员。
审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核委员会秘书保存,并在获得合理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审核委员会或董事会的任一成员查阅。
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书面决议上签名。
决议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委员人数;
(三)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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