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含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
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
表决权、发言权等股东权利,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有关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
其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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