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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20:52:02 股吧网页版
中国中车:中国中车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就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上发布前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若公司的信息披露亦涉及公司下属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或股价敏感信息,公司的该等信息披露须与有关上市控股子公司同步在有关证券市场进行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
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相
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豁免披露本规则规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
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
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规定,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前应披露的文件;

(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进行定期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在债务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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