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股份管理、信息申报与披露、股份
锁定与解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本公司证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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