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薪酬管理机制,促进公司功能发挥,落实全面
风险管理与合规底线要求,推动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人社部相关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全体人员。其中,在公司任
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另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不领取薪酬,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以上两类人员均不适用本制度。下文所称公司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促进实现功能发挥原则;
2.行业文化引领原则;
3.合法合规原则;
4.工效联动、薪酬与业绩双对标原则;
5.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6.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7.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8.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并听取董事会关于高管薪酬方案以及董事薪酬考核
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并督促制度的有效落实;负责审议公司薪酬
管理基本制度、工资总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事项,并向股东会说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六条 公司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制定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公司主要薪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制度制定原则发表意见,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提请董事会纠正。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司应指定专门部
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公司应按要求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等情况;建立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的监督机制,由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一次。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绩效考核主要包括经营业绩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个人综合评价等,按年度组
织实施。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主要结合功能定位,围绕服务国家战略与核心竞争力、发展质量、经
营效益、合规风控、战略重要任务等方面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考核主要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建工作绩效等方面开展考核
评价。
第十二条 个人综合评价主要结合岗位职责,围绕工作业绩、合规风控、能力素质、廉洁从
业等方面,对个人综合表现进行全方位评价。
对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党建工作考核情况,以及个人分管工作情况、合规风控、能力素质、廉洁从业等方面,运用定量考核、定性评价、民主评议和分析研判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价。
对于合规总监,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就其履职情况及考核建议,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其意见调整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重大合规风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绩效考核结果、合规风
控、发展战略、功能发挥、股东长期利益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科学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机构(主要继承现有业务的除外)或因风险事件造成重
大风险及损失等情况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严禁通过任何违规方
式变相突破工资总额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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