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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3 09:29:18 股吧网页版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会计准则解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用于规范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人、关联交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管理,本制度不再另行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人、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人士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人是指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

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人士是指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关联人的界定详见本制度附录。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交易、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连)交易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界定见本制度附录。

第七条公司发生《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下列关联交易,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规范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等交易条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按下列原则定价:

(一)以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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