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 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符合条件的主体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越权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违规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 公司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 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 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第十三条 除向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质押或抵押等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依据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收到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担保申请且公司经营管理层拟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向被担保人索取以下资料: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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