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三名。其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须为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的要求。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拥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连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三年在公司及公司关联/连方任职;
(九)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连方任职;
(十)与公司及其关联/连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十一)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十二)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十三)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两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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