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在注册或备案发行时,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母公司报表,以及最近一期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额度内备案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二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应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认可的网站的披露格式。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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