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1 16:07:42 股吧网页版
星宇股份:星宇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金额:拟回购金额不低于 20,000 万元且不高于 30,000 万元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价格:不高于 180 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相关风险提示:

1、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将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其他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股份注销程序。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6、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
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项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5 年 12 月 10 日

预计回购金额 20,000 万元~3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80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11.11 万股~166.67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3889%~0.5834%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拟将所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若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金额达到 30,000 万元,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