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继续加强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财务结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积极、优先实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分配的期间间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中期分红。
(三)分配比例。公司在年度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连续三年内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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