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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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致: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之委托,就中交集团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核查意见。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查阅了中交集团及上市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如下保证:
1、中交集团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中交集团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证明;
2、中交集团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意见。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会计、审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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