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有可能对发行债券的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
者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
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需由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交易商认可的会员机构)出具。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披露本制度内容进行修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三)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五)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1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或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债券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一)定期报告
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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