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7 21:50:03 股吧网页版
新华文轩:新华文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为“《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平台部门,事业部、物流中心等业务机构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的职责:

(一)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要求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安排与实施。

(五)公司各机构参与或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
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
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规划、统筹及安排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按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及安排执行相关内容。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性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与安排,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应遵守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与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
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关闭公司、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变化、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投资者关系管理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条 在遵守《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