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苏波)
本人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起担任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苏波,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一级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历任山东政法学院教师;山东法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金孚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没有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及工作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 8 次,亲自出席 8 次,出席股东会 4
次。针对会议决策的事项,本人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资料,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参与讨论,独立客观地发表专业意见,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于 2025 年 9 月赴京沪高铁沿线开展现场调研,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 4 次,亲自出席 4 次,共审议通过议案 6 项。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亲自出席 5 次,共审议通过议案 16
项。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应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亲自出席 2 次,共审议通过议案 3 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并提出建议,在审
计过程中积极了解审计进度及相关情况,督促其按时提交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提升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估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资金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基于铁路行业的特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依据行业价格或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情况。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关于聘任总审计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关于公司负责人 2024 年度基本年薪的议案》《关于
公司负责人 2024 年度绩效年薪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负责人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相关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对《关于聘任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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