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完善、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简称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重大”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定、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含义相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本行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相关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相关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一)至(七)项以外的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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