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指引》《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时,对股东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董事会监督日常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主要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和财务状况;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监督及评价本行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且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
会工作,由独立董事担任,且该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可设副主任委员 1 名,一般由专职外部董事担任。本行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
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
的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本行的外部审计,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本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本行董事的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如果成员人数少于 3 人的,由股东会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予以补足。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审阅本行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前条所规定的职责,就审计专业
事项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决策或向董事会提供审计专业意见。董事会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
职责包括: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本行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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