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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18:26:21 股吧网页版
三峰环境: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和《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
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考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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