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行为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购置生产经营性设备和应用软件、信息化建设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实际控制或参股企业、合资合作、对各级子企业增资、股
权收购、新设基金、认购基金、债转股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管理、出租给他人等目的对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的投资行为,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等。
本制度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开展以上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主业投资是指企业在核定的主业范围内的投资行为,非主业投资是指企业主业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企业,是指发起投资项目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投资额,是指投资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融资资金、各类财政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投入。投资若属同一个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的监管类项目,市外、境外投资项目(购置办公及后勤保障设备、生产经营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和应用软件、系统化建设等除外),单项投资额大于 2 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无形资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市级重大项目等重点监管类投资项目。
第四条 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从公司发展战略;突出主责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无关多元化投资、通过多层架构或交叉持股规
避监管的投资。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企业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督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企业的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四)回报合理。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投资做出决策。投资活动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应履行党委会审议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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