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
幕消息披露指引》、《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
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
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如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
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
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样式详见附件 1);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样式详见附件 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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