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期货及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
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幕消息披露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上市地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具有《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
体消息或资料:
(一) 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
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 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
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
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和机构,尤其是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或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
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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