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
董事过半数,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统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
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与委员
会主席和其他委员的沟通联系。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公司审计监察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统筹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会议安排,发放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会计政策及估计的任何变更、会计实务的任何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对会计准则的遵守情况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5.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就前述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而言:
1.委员应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受聘的审计机构联络;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与公司外部独立审计机构举行两次会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计、财务、内部审计或监察人员,或聘请的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二)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三)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建议,以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解聘该审计机构的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1.审查、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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