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并担任主席。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统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会议;主席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香
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
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60日内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
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人数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
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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