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管理指引》”)、香港《证券及期
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红星美凯龙
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红星美
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
按照《内幕信息管理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其指定人员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或传播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及/或尚
未为经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及/或《香港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披露。《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称的“内幕消
息”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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