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良好关系,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
事务,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媒体关系,参与危机管
理,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根据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参与投资者交流
活动等,以协助证券事务部有效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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