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营公司、参股公司以及虽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但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有息或无息);
(二)委托贷款;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是以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财务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对财务资助对象主要归类于下列各项类型:
(一)参股的自营商场项目公司;
(二)联营合营家居商场项目公司;
(三)开业委管商场合作方;
(四)其他公司认定有必要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
第四章 预计提供财务资助总额
第六条 每年公司对上述第五条前(三)项财务资助对象未来 12 个月内拟新增财务资助总额度(即签订借款协议以及展期协议的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具体如下:(一)参股的自营商场项目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列示未来 12 个月内各具体财务资助对象以及对应的预计资助金额,且各财务资助对象预计额度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二)联营合营家居商场项目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列示未来 12 个月内各具体财务资助对象以及合计所需的预计资助金额,各财务资助对象预计额度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开业委管商场合作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列示未来 12 个月该类型合计所需的预计资助金额,各财务资助对象预计额度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对于第五条第(四)项财务资助对象不采用预计额度,按逐笔审议的方式遵守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预计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在预计范围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还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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