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
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
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下同)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证券事务部通过上交所
网站及时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见附件一):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证券事务部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董事和总经理所持本公司或本公司联属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交
证券事务部。按照香港有关法规要求,证券事务部应在接到上述信息后一
个交易日内,安排向联交所申报董事和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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