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刊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红星美
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3.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红星美
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红星美
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刊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红星美
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6.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红星美
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7.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
站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告》及《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函》;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2.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13.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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