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3
公告编号:2019-015
证券代码:833553 证券简称:天立坤鑫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2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玉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湘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黎湘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李桂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被告黎湘雄、李桂萍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告编号:2019-015
(自然人版)》。约定黎湘雄、李桂萍为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天立坤鑫)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2018年3月14日,被告天立坤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自然人版)》。约定以被告黎湘雄持有的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立坤鑫,证券代码:833553)挂牌转让股份500万股为被告天立坤鑫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3000万元的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就前述质押财产办理了质押登记,原告取得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手续。
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被告天立坤鑫因企业业务需要,分6笔向原告共计借款208万美元,为此原告与被告天立坤鑫就前述6笔贷款签订了6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合同》,分别约定了各笔贷款的金额、具体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逾期利率、结息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合同权利义务。
截止目前,被告偿还了0.22万美元,剩余大部分贷款未偿还。此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天立坤鑫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方面调查,证实被告天立坤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依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终止原告与被告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合同》;
2、判决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77766.36美元及利息83460.03美元,合计2161226.39美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公告编号:2019-015
3、判决原告上述诉请的第二项债权以被告黎湘雄提供质押担保的黎湘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号0185862577持有的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立坤鑫,证券代码:833553)挂牌转让500万股份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决被告黎湘雄、李桂萍对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上述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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