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在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三)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度根据本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并根据公司当年度实际经营状况及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基本薪酬:参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等制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参考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个人业务能力、为公司目标的实现所作出的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及地区发展水平等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个人业绩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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