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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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公告
關於擬回購本公司H股的一般性授權
基於對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堅定信心及對本公司價值的高度認可,為進一步維護股東(「股東」)權益,並增強投資者信心,本公司在綜合考慮業務發展前景、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未來盈利能力以及近期本公司H股(「H股」)股票在二級市場的表現後,擬回購本公司H股股份。回購的H股股份將作為庫存股持有。公司認為回購H股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提請本公司股東會批准及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之人士全權處理與本次回購部分H股股份有關的一切事宜(「回購授權」),具體授權如下:
1. 在下文第2及3段之規限下,授權董事會於有效期(定義見下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
管證券事務的政府或監管部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 港聯 交 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
監管機關之所有適用法例、法規及規例及╱或規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利回購已發行及在香
港聯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幣0.25元之H股;
2. 授權董事會在有效期內不超過於該等決議案獲股東會通過時已發行H股股份總數10%的限額
內回購,任何回購日的回購價格不能等於或高於之前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的H股平均收市價
105%。
3. 回購授權的權限包括但不限於:
(i) 決定回購H股的時間、數量、價格及回購期限;
(ii) 開立境外股票賬戶並辦理相應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iii) 根據監管機構和本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關的批准程序,並向相關監管部門備案
(如需要);及
(iv) 簽署及辦理其他與上述回購股份相關的文件及事宜。
授權有效期(「有效期」)將於下列日期中之較早日期屆滿:
(i)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舉行的股東周年會結束當日;或
(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案撤回或修訂特別決議案所在回購授權當日。
4. 授權董事會進行以下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例,執行、進行、簽署及採取其認為與
上文第1及2段所述擬進行的H股回購有關並使其生效的合適、必要或適當的文件、行動、事
情及步驟。
本公司董事會擬在股東會獲得批准及授權進行上述回購授權的基礎上,授權本公司董事長以及董事長所授權之人士行使上述股東會授權所授予的權利,具體辦理上述回購授權及所有其他可由董事會授權的與本次回購H股有關的事務。
如於有效期內,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已簽署必要文件、辦理必要手續,而該等文件、手續可能需要在有效期結束時或之後履行、進行,或持續至有效期結束後完成,則有效期將相應延長。
本建議須經股東在股東會上以特別決議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如適用)後方可進行。
股東會之通函及通告將於適當時候寄發予股東。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阮洪良
董事長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
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
在本公告之日,公司的執行董事為阮洪良先生、姜瑾華女士、阮澤云女士、魏葉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和吳幼娟女士,公司的職工董事為鈕麗萍女士。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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