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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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71 号远洋宾馆三楼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冯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5 年 9 月 19 日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以公告方式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各股东,
后因会议统筹安排原因,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
求,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
发布《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发布了《延期举行临时股东会
通告》。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发布《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
发布《通函》。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拟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71
号远洋宾馆三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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